关于印发《衡水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的
通 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完善专家咨询、考评、论证及招投标等机制,指导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衡水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衡水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专家库成员的专业指导及引领作用,以推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建设、政策咨询、业务培训、行业评估、市场论证、业绩考评、招标投标、法务研究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物业管理专家的资格认定、使用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专家库,是指对物业管理专家成员的集体称谓;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专长,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并纳入专家库名册的成员。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资格的管理和使用由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名册及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行业及民众的监督。
第二章 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 专家库由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实践、学术研究、法务研究,且为衡水市物业管理行业做岀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组成。
对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入选本市行业专家库, 具备专家资格。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严谨、廉洁自律, 无违法违纪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2、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和运用物业管理专业技术规范和业务指导标准,具有丰富的从业和实践经验;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物业管理专家各项工作;
4、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专家职责;
5、服从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管理和监督。
(二)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企业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
2、参与过省或市级物业管理评审工作或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具备独立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
3、参与过市级以上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标准的起草、制定;
4、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物业管理相关文章;
5、参与过企业物业管理知识培训授课工作;
6、取得律师执业资格5年以上,代理过3起以上涉及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为物业管理行业做出过突出贡献,且获得过省或市荣誉称号;
7、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第七条 入选本市专家库的成员应当经过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专项入选培训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入选本市专家库成员可以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报名。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均应填写书面入选申报表,并附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专家库专家申报人员的资格认定,遵循以下认定流程。
审核: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对提交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保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专项入选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认定为物业管理专家资格,颁发《衡水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资格证书,纳入本市行业专家库名册,并予以公布。
专家库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任职时间自颁发衡水市物业管理专家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专家库专家的特长,实行一人一档登记制度,对其开展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作为工作业绩的积累与动态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名单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专家库专家的工作范围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成员,应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下列工作提供支持:
(一) 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二) 参与本市物业管理专项工作研讨,为推广物业管理行业科技成果与先进经验,解决行业难点、热点、焦点问题,提供专业咨询策划和评估工作;
(三) 协助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的行规行约,参与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和委托的理论研讨、实操指导、行业教育、项目考评、业绩评定等工作;
(四)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业主大会)的委托,开展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与评标工作;
(五)协助和监督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设;
(六) 接受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委托,参与调解和指导处理物业管理行业重大矛盾和纠纷。
专家库专家接受委托行使权力时,应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开展上述工作时,原则上选用本市专家库专家成员。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在参加第十二条所列各项工作时,要出示本人的《衡水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证书。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和完成第十二条所列各项工作,依法对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实施,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 接受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的委托,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对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 接受参加相关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单位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二)遵守工作纪律,协助配合市物业管理协会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客观公正的进行审标评标,每次评标结束后,向物业管理协会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总结汇报材料;
(四)积极参加专家库各项活动;
(五)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在参加相关委托工作时,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 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为当事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它规定和约定不得公开的情况。
第四章 专家库专家的管理
第十八条 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对本市专家库专家进行日常滚动式管理与年度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专家库专家成员入选资料的初审,以及日常的管理、使用和联络;
(二) 建立专家库成员档案,详细记载其参与物业管理各项活动的具体情况,在维护专家成员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予以网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 建立专家库动态监管平台,随机发放专家库成员工作评价调查表,设立违规行为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对专家库成员的职业操守和信用情况实施监管;
(四) 不定期组织专家库成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五) 加强专家库成员履行专家职责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违规违纪专家成员的核查。
(六) 每年定期对专家库专家成员进行业务水平及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考核优胜劣汰,并将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专家库专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认定予以解聘,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解聘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放弃相委托工作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违背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确认的重大投诉行为的;
(六)徇私舞弊,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九)不参加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专家年度专项培训,且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它不适宜担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专家库专家被取消资格后,收回《衡水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资格证书,其本人不得再以专家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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