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经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衡水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衡水市物协”。英文名称:Hengshui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HSP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衡水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士,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自律性、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推进衡水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在衡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接受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衡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衡水市桃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协会具有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促进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对外交流等基本职能,具体如下: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的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人员培训、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考评和相关旨在促进行业发展的评选活动等工作。
(二)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宣传行业,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与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了解掌握衡水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服务;举办专业培训;组织、指导物业管理方面科研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推动行业内外联合,加强与外地物业管理同行的合作,组织研讨会,促进学术技术交流。
(六)调节行业内部纠纷,制定推行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引导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信息、法律、培训等咨询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加强自律监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建设,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八)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九)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应是热心物业管理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置备会员名册。会员名册记载事项与会员证书上列举事项一致。会员有名册记载内容变更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协会会员大会确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种服务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协会行业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查报告、统计年报等,推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协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当选为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模范履行协会章程所列的各项会员义务;
(二)出席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制定修改协会有关规则和管理制度;
(四)积极筹办协会委托的各项活动,根据协会安排,组织承办会员交流活动;
(五)促进协会内部会员交流,促进协会对外交流;
(六)积极推荐发展会员,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管理与技术支持;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未履行本章程十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经理事会决定,取消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并由本协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会员自动提出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协会或行业声誉的,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原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等证件,并由本协会予以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并做出决议。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衡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2,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出任(常务理事会成员、副会长亦同)。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改选;
(三)选举或改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会员资格的终止;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通过本协会的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电话、电子网络等方式召开。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常务理事办公(或扩大)会议,由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出席。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衡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衡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本协会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本协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设立六个专业委员会:
(一)综合协调委员会:负责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准备、记录;协助秘书处对会议决定或部署事项的落实及检查;负责牵头组织协会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协会对外通联工作和内部各委员会工作的协调;收集、掌握国家及各省市物协及同行的活动信息。
(二)自律督察委员会:本着行业自律、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的原则,对行业进行检查、督促、落实行业标准,对业委会及业主的有效投诉要认真落实,督导物业企业进行整改,对行业内不规范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整改、通报等措施予以处理;积极宣传行业新规,发展新会员,并负责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收集会员对协会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委员会:负责搜集挖掘会员单位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以稿件形式上报秘书处;负责行业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秘书处通过协会官网、公众号进行发布;负责策划行业文娱、竞赛、评比及红色物业等大型活动,并根据批准方案组织实施;负责行业政策法规的调研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对策、建议;撰写行业发展的理论文章、工作总结。
(四)培训委员会:负责各类培训的组织与协调,在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协会年度行业培训目标,明确培训内容以及计划安排,告知秘书处,由秘书处做最终计划。协助秘书处负责培训人员的建档、发证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会员单位考察、观摩、交流等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五)安全督导委员会: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督导工作。组织制定和督促检查行业安全制度和具体的防范措施,确保各类设施安全完好;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的竞赛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分析当前行业安全形势,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安全工作新举措。
(六)法律咨询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间的法律事物及纠纷;负责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为会员单位联系提供法律援助、诉讼等法律事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本协会日常业务,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核各分支机构的组成及组织工作规则,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在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开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每年度、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4 月20 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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